民83年我的土地及農舍被A無償占用至今,我114年有通知A我要收租金,但不理拒收信。 我可主張收幾年的不當很利的租金和利息。 依據法條有那些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中,A無權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應自占用時起算。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故本案應可請求最近15年之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於請求後應注意後續法律行動之時程。
考量本案涉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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