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9

土地農舍遭占用追討租金時效爭議

民83年我的土地及農舍被A無償占用至今,我114年有通知A我要收租金,但不理拒收信。 我可主張收幾年的不當很利的租金和利息。 依據法條有那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土地及農舍自民國83年起被A無償占用至今
  • 民國114年曾通知A要收取租金,但A拒收通知
  • 當事人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追討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及利息

貳、法律分析

一、請求權時效起算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中,A無權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應自占用時起算。

二、請求權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故本案應可請求最近15年之不當得利。

三、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1. 請求
  2. 承認
  3. 起訴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1.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 告知訴訟
  5.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可請求範圍

  1. 建議以最近15年(即99年至114年)為請求範圍
  2. 計算方式應以當地租金行情為準
  3. 可請求遲延利息

二、具體作法

  1.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A,載明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意旨
  2. 若A不為回應,可採取下列方式:
    • 聲請調解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提起民事訴訟

三、注意事項

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於請求後應注意後續法律行動之時程。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建議:

  1. 以最近15年為請求範圍
  2. 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中斷時效
  3.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4. 妥善保存相關證據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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