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9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與訴訟標的更正爭議

X 以 Y 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為被告,在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X 主 張其與 Y 公司間訂有買賣契約,故基於該契約訴請給付買賣價金。試附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25 分) (一)被告抗辯花蓮分公司並無訂立買賣契約之權限,該契約係 X 與設立在高 雄之總公司所簽訂,花蓮分公司就非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應無當事人能 力。其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訴訟中,X 得否將被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法院應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原告 X 以 Y 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為被告,在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買賣契約價金。被告抗辯花蓮分公司無訂約權限,契約係與總公司簽訂,主張分公司無當事人能力。

貳、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當事人能力之判斷

  1. 依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2.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3. 事實涵攝:

  • 分公司雖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但就其業務範圍內應具有當事人能力
  • 本案若買賣契約確實係與總公司簽訂且非屬分公司業務範圍,則分公司應不具當事人能力

二、被告更正之可能性

  1. 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更正,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顯係表示當事人之錯誤者,不在此限。

  2.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被告同意者
  •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1. 事實涵攝:
  • 將被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可能已逾越更正範圍
  • 此種情形應屬當事人之變更而非更正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分公司當事人能力

  1. 法院應先確認系爭買賣契約之簽訂主體
  2. 若確認契約非屬分公司業務範圍,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關於被告更正問題

  1. 建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聲請訴之變更
  2. 若符合第25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得將被告變更為總公司
  3. 若以更正方式為之,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肆、結論

  1. 關於分公司當事人能力,考量其係依業務範圍而定,建議法院應先確認契約內容及簽訂主體。

  2. 關於被告更正問題,因已涉及當事人變更,建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處理,不宜以更正方式為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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