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9

車位租賃欠租追討

我的車位出租給其他租客使用,但他已經欠租四個月了,我可以怎麼追討回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車位出租人
  • 承租人已積欠車位租金達四個月
  • 欲追討積欠租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租賃契約關係認定
  • 本案應屬租賃契約關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之認定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
  1. 租金給付義務
  •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9條規定,租金之約定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
  • 承租人應依約定支付租金,現已積欠四個月,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二、保證金扣抵

  • 若有收取保證金,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第2項規定:「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出租人可考慮以保證金先行扣抵欠租。

參、處理建議

  1. 前置作業
  • 建議整理租賃契約文件及欠租證明
  • 製作欠租金額明細表
  • 保存與承租人之往來通訊紀錄
  1. 協商程序
  •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限期給付
  • 若有收取保證金可依約定扣抵
  1. 法律程序
  • 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若承租人提出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
  •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肆、結論

關於承租人積欠車位租金事項,建議採取下列步驟處理:

  1. 先行整理相關契約文件及欠租證明
  2. 以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清償
  3. 若無法達成和解,再循法律途徑請求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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