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當事人擬依法向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之案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執行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且應與執行債權同時收取。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執行費用之計算標準應為: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執行費用。若債權人未預納,依第28-1條規定,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本案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關於訴訟費用確定之規定,執行費用之確定應依職權為之,其項目及額數以聲請為限。
關於執行費用之確定,建議依法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並應注意以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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