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他人侵權行為受傷,經醫生診斷建議休養一週。當事人已提出薪資證明要求賠償薪資減損,但對方要求提供請假證明。當事人實際未請假,詢問是否可以拒絕提供請假證明。
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當事人因他人侵權行為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應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
勞動能力損害之認定,不以實際收入減少為必要。個人實際所得額僅得作為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之參考。
考量當事人已提供醫生診斷書及薪資證明,且實務見解認為勞動能力損害不以實際收入減少為必要,建議當事人可以拒絕提供請假證明,並向對方說明相關法律依據及實務見解。如有需要,可尋求法律扶助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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