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與我叔叔在39年前兩人共同以貸款購買房產, 兩人各佔50%持分 但我叔叔只有繳納三~四期貸款, 之後都沒有協助繳納貸款, 都由我爸負擔貸款到跟銀行清償完成。 貸款戶名因為是我叔叔,現在無法求償未支付的貸款,卻讓叔叔賣掉自己的持分。 該怎麼處理糾紛
當事人:
爭議事實:
本案房產應屬父親與叔叔分別共有,各持有50%所有權。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雖為共同購買而非繼承取得,但其共有性質應可類推適用。
父親長期代叔叔清償貸款,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類推適用於本案,因父親實際支付大部分價金,應可主張較高之實質權益。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類推適用之,父親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考量本案父親實際支付絕大部分房款,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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