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0

共有房產貸款分擔糾紛

我爸與我叔叔在39年前兩人共同以貸款購買房產, 兩人各佔50%持分 但我叔叔只有繳納三~四期貸款, 之後都沒有協助繳納貸款, 都由我爸負擔貸款到跟銀行清償完成。 貸款戶名因為是我叔叔,現在無法求償未支付的貸款,卻讓叔叔賣掉自己的持分。 該怎麼處理糾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

    • 父親(共有人之一,實際支付大部分貸款)
    • 叔叔(共有人之一,僅支付初期3-4期貸款)
  2. 爭議事實:

    • 39年前父親與叔叔共同購買房產,各持50%
    • 貸款戶名為叔叔
    • 除前3-4期外,餘貸款均由父親清償
    • 叔叔現欲出售其持分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關係認定

本案房產應屬父親與叔叔分別共有,各持有50%所有權。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雖為共同購買而非繼承取得,但其共有性質應可類推適用。

二、代償求償權

父親長期代叔叔清償貸款,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類推適用於本案,因父親實際支付大部分價金,應可主張較高之實質權益。

三、分割請求權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類推適用之,父親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與叔叔協商調解
    • 主張優先購買權
  2. 法律途徑:
    • 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 請求法院考量實際出資比例

肆、結論

考量本案父親實際支付絕大部分房款,建議: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要求叔叔認列父親代償貸款之貢獻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
  3. 建議及早採取行動,避免叔叔處分其持分造成更多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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