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有一A山坡地,因見近來高空步道完竣後人潮不斷,故即委請乙建設公司為其設計並建造具 Valla 風格的B 民宿一棟。營造期間,甲要求乙公司必須建造一座豪華游泳池,以供日後舉辦國際品牌派對所用,而乙公司深知如此可能造成土石鬆軟之地基坍塌風險,然為取得當期之工程款,故僅能接受甲業主的指示而施工。 (一)甲與乙公司應否負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
甲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山坡地委託乙建設公司興建民宿,並要求增建游泳池。乙公司明知此舉可能造成地基坍塌風險,但為取得工程款仍依指示施工。本案須評估雙方是否需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開發行為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若日後發生災害造成他人損害,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稱之滑坡、坍塌等情形,甲乙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於山坡地違規開發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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