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款項,但公司屬於個人行號,是屬於我自己的,已溝通說會把挪用的公款補回去但他們後續要求賠償設備販售後的價差,也告知說後續清算我不參與清算。他們說會提告公司法23條、民法184條、民法544條,想請問後續要怎麼處理
當事人為個人行號負責人,涉及挪用公司款項爭議。雖已承諾歸還挪用款項,但對方提出以下要求:
個人行號與公司具有不同法律性質,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不適用於個人行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挪用款項行為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若雙方存在委任關係,當事人應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挪用公款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及委任關係之違反,建議優先與對方進行協商。
關於公司法第23條之適用,建議可據以抗辯個人行號不適用公司法規定。
對於設備販售價差賠償要求,建議要求對方提供具體損害證明,並保留協商空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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