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有一A山坡地,因見近來高空步道完竣後人潮不斷,故即委請乙建設公司為其設計並建造具 Valla 風格的B 民宿一棟。營造期間,甲要求乙公司必須建造一座豪華游泳池,以供日後舉辦國際品牌派對所用,而乙公司深知如此可能造成土石鬆軟之地基坍塌風險,然為取得當期之工程款,故僅能接受甲業主的指示而施工。 (一)甲與乙公司應否負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山坡地上興建民宿及游泳池,其中:
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物若涉及改變自然狀態且累積面積達特定規模,應申請許可。
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需取得: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風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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