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有一A山坡地,因見近來高空步道完竣後人潮不斷,故即委請乙建設公司為其設計並建造具 Valla 風格的B 民宿一棟。營造期間,甲要求乙公司必須建造一座豪華游泳池,以供日後舉辦國際品牌派對所用,而乙公司深知如此可能造成土石鬆軟之地基坍塌風險,然為取得當期之工程款,故僅能接受甲業主的指示而施工。 (一)甲與乙公司應否負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
甲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山坡地,委託乙建設公司設計建造民宿及游泳池。乙公司明知游泳池建造可能造成土石鬆軟之地基坍塌風險,但為取得工程款仍依指示施工。本案須評估甲與乙公司是否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9條規定,在山坡地為「建築用地之開發」時,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時,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同條第2項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本案中,甲、乙雙方未依法提出水土保持計畫即進行建造,應已違反上述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甲、乙雙方明知建造游泳池可能造成地基坍塌風險,仍執意施工,應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甲作為定作人,乙作為承攬人,雙方共同參與違法建造行為,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考量甲、乙雙方在明知可能造成地基坍塌風險的情況下仍進行違法施工,若日後確實造成損害,雙方應可能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建議雙方應立即停工並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以降低可能發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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