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甲在乙經營的電動滑板車店看到一台電動滑板車S,很是喜歡。乙表示可以優惠價15,000元出售給甲,甲表示同意,但要明天才能提款付價金。翌日,甲從母親丁的抽屜拿自己郵儲帳戶的提款卡,到附近超商提款16,000元後,來到乙的店中付款、取車。因甲外表成熟,乙未曾詢問甲的年齡。 甲回家後,正喜悅開箱之際,被丁瞧見,問明原委。丁覺得在馬路上騎用電動滑板車危險,自己好不容易生養這個獨生子,對甲表示反對他買電動滑板車,可以改買其他商品,要帶甲去找乙返還S並要求退款。 問題: 一、在上述案件事實中,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且有效? 二、甲是否已經取得S的所有權? 三、如丁帶甲去找乙返還S並要求退款,乙得否拒絕?
本案涉及15歲未成年人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以新台幣15,000元向乙購買電動滑板車S,其母親丁事後發現並欲退還商品要求退款之法律問題。
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甲乙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契約應已成立。
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
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本契約效力應處於未定狀態。
考量本案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甲是否取得S的所有權可能受以下影響:
基於民法第79條規定,本案中:
考量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未定,且法定代理人丁明確表示反對,建議依法定程序處理退貨退款事宜,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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