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1

租賃契約到期未回復原狀之爭議

承租合約已近30年,但合約到期後,並未將屋況恢復原狀 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租賃契約持續近30年後到期
  • 承租人未依法將房屋回復原狀
  • 涉及租賃物返還及回復原狀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之返還及回復原狀義務

  1.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返還租賃物。若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2. 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3. 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二、請求權時效

  1. 依民法第45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應於2年內行使,否則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2. 依民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前述2年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

三、有益費用之償還

若承租人曾支出有益費用而增加租賃物價值,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儘速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履行回復原狀義務
  • 詳細記錄並保存租賃物現況證據
  • 清點需回復之項目及範圍
  1. 協商方案
  • 與承租人協商回復原狀之具體期限
  • 釐清是否有可主張之有益費用
  • 製作書面協議以確保雙方權益
  1. 法律行動
  • 若協商不成,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 注意2年請求權時效規定
  • 保全相關證據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應負有返還及回復原狀義務,建議出租人應儘速採取行動,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履行義務,並保存相關證據。若無法達成協議,應注意請求權時效規定,適時尋求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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