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有一A山坡地,因見近來高空步道完竣後人潮不斷,故即委請乙建設公司為其設計並建造具 Valla 風格的B民宿一棟。營造期間,甲要求乙公司必須建造一座豪華游泳池,以供日後舉辦國際品牌派對所用,而乙公司深知如此可能造成土石鬆軟之地基坍塌風險,然為取得當期之工程款,故僅能接受甲業主的指示而施工。嗣後,B 民宿完竣,南投縣政府建設局丙技正疏而未察該豪華游泳池係屬違建,而通過其驗收並發放建築執照。日後,丁入住B 民宿,當晚即因該棟建物坍塌而遭土石掩埋死亡,經鑑定後得知該建物坍塌係因豪華游泳池地基土石滑動所導致。甲對乙是否有監督、管理權限
甲委託乙建設公司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山坡地A地興建B民宿,並要求增建豪華游泳池。乙公司明知可能造成地基坍塌風險仍施工。南投縣政府建設局丙技正疏未察違建情形而核發建照。後因游泳池導致地基滑動,造成建物坍塌致住客丁死亡。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甲為定作人,對乙公司應具有一般性監督權限。
甲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明知山坡地建造游泳池之風險,仍執意要求施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丙技正之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丙技正疏未察違建情形,應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游泳池為違建,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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