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債務人死亡後,其生前債務是否由親屬或家人繼承的問題。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債務人死亡後,其債務應由繼承人依法定順序繼承。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建議繼承人應依法進行遺產清冊陳報及債務清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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