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2

超速撞死幼童與狗之過失相抵爭議

甲父攜三歲乙子前往友人丙住處借 A狗把玩數日。回程中,因乙子撫摸A狗過於用力,致A狗跳出懷抱,乙子見狀旋即追趕,並於路中央抱起 A狗,此時丁男超速駕車,不幸當場撞死A狗與乙子。試問: (一)丁男得否以乙子與有過失為由而主張減免其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父攜三歲乙子向丙借狗把玩,回程時因乙子撫摸過於用力致狗跳出,乙子追至路中央抱狗時遭丁男超速駕車撞死。丁男主張乙子與有過失,要求減免其賠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乙子之行為能力判斷

  1.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2. 本案乙子年僅三歲,應屬無行為能力人。
  3. 考量三歲幼童之心智發展程度,應無法辨識其行為之危險性及其所生之法律效果,故應認定乙子無識別能力。

二、與有過失之適用性

  1. 與有過失之前提為行為人須具有識別能力。
  2. 本案乙子既無識別能力,丁男不得主張乙子與有過失而減免其賠償責任。
  3. 丁男超速駕駛之行為與乙子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監督人之責任

  1.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識別能力人造成損害,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2. 本案中甲父雖有監督不周之情形,但此與丁男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無關。
  3. 甲父之監督責任為另一獨立之法律關係,不影響丁男對乙子死亡所應負之完全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丁男不得主張乙子與有過失而減免其賠償責任。
  2. 建議甲父得依法向丁男請求下列賠償:
    • 醫療費用
    • 殯葬費用
    • 慰撫金
  3. 建議及早進行調解或和解程序,以儘速解決爭議。

肆、結論

關於丁男主張乙子與有過失以減免其責任乙節,因乙子為無行為能力人且無識別能力,故丁男不得主張與有過失而減免其賠償責任,應對乙子之死亡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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