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攜三歲乙子前往友人丙住處借 A狗把玩數日。回程中,因乙子撫摸A狗過於用力,致A狗跳出懷抱,乙子見狀旋即追趕,並於路中央抱起 A狗,此時丁男超速駕車,不幸當場撞死A狗與乙子。試問: (一)丁男得否以乙子與有過失為由而主張減免其責任?
甲父攜三歲乙子向丙借狗把玩,回程時因乙子撫摸過於用力致狗跳出,乙子追至路中央抱狗時遭丁男超速駕車撞死。丁男主張乙子與有過失,要求減免其賠償責任。
關於丁男主張乙子與有過失以減免其責任乙節,因乙子為無行為能力人且無識別能力,故丁男不得主張與有過失而減免其賠償責任,應對乙子之死亡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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