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2

衛浴貨款糾紛 - 買賣與承攬責任歸屬

我賣衛浴給客人也已經交貨,客人不付錢,並推給裝修客人家裡的設計師,說衛浴的錢已經給設計師(客人父親與設計師有承攬契約),要我找設計師要,我主要是跟客人聯繫,但設計師有協助丈量和簽收,簽收後是客人在他家使用,跟在民事訴訟上,我可以怎麼告客人和設計師? 對客人和設計師一起同時主張連帶給付貨款 或是連帶主張不當得利? 或是反過來? 還是可以一起告主觀預備合併嗎 還是一起提告比較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完成衛浴設備銷售及交付
  2. 客戶拒絕支付貨款,主張已付款給設計師
  3. 設計師與客戶父親間有承攬契約關係
  4. 設計師曾協助丈量及簽收貨品
  5. 衛浴設備現由客戶使用中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當事人與客戶間應成立買賣契約關係,客戶應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

二、不當得利關係

若設計師確實收受貨款,依民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設計師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三、訴訟程序選擇

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本案可考慮合併起訴。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1. 主要建議採取預備合併起訴方式:
    • 第一順位:向客戶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 第二順位:向設計師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二、證據準備事項

  1. 買賣契約相關文件
  2. 交貨單據及簽收證明
  3. 與客戶及設計師間的往來通訊紀錄
  4. 價金給付相關證據

三、程序建議

  1. 先行發送存證信函催告付款
  2. 可考慮聲請調解程序
  3. 若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買賣契約關係明確,建議以下列方式處理:

  1. 以客戶為主要求償對象,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2. 同時將設計師列為共同被告,預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 採取預備合併方式提起訴訟,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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