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賣衛浴給客人也已經交貨,客人不付錢,並推給裝修客人家裡的設計師,說衛浴的錢已經給設計師(客人父親與設計師有承攬契約),要我找設計師要,我主要是跟客人聯繫,但設計師有協助丈量和簽收,簽收後是客人在他家使用,跟在民事訴訟上,我可以怎麼告客人和設計師? 對客人和設計師一起同時主張連帶給付貨款 或是連帶主張不當得利? 或是反過來? 還是可以一起告主觀預備合併嗎 還是一起提告比較好?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當事人與客戶間應成立買賣契約關係,客戶應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
若設計師確實收受貨款,依民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設計師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本案可考慮合併起訴。
考量本案買賣契約關係明確,建議以下列方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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