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2

超速撞死幼童扶養費扣除爭議

甲父攜三歲乙子前往友人丙住處借 A狗把玩數日。回程中,因乙子撫摸A狗過於用力,致A狗跳出懷抱,乙子見狀旋即追趕,並於路中央抱起 A狗,此時丁男超速駕車,不幸當場撞死A狗與乙子。試問: 甲父向丁男請求賠償將來所受扶養權利之損害時,丁男可否主張應扣除乙子至有謀生能力時 止所需支付的扶養費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父攜三歲乙子前往丙處借A狗把玩
  2. 乙子因撫摸過於用力致A狗跳出,追趕至路中央抱起A狗
  3. 丁男超速駕車撞死乙子與A狗
  4. 甲父向丁男請求賠償將來所受扶養權利損害
  5. 爭點:丁男可否主張扣除乙子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付的扶養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法定義務,與子女長大後可能提供之扶養利益係屬不同法律關係。

  2. 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丁男應就其不法侵害致乙子死亡,對甲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扶養費用與扶養利益之關係

  1. 扶養費用性質:
  • 係父母基於法定義務所需支出
  • 屬於父母本應負擔之養育成本
  1. 扶養利益性質:
  • 係子女成年後可能提供之扶養
  • 屬於未來可期待之利益

參、處理建議

  1. 丁男不應主張扣除扶養費用,因:
  • 扶養費用為甲父之法定義務
  • 與將來扶養利益屬不同法律關係
  • 兩者不得相互抵銷
  1. 損害賠償計算應:
  • 以乙子長大後可能提供之扶養利益為基礎
  • 考量其他減免事由(如與有過失等)
  • 不應扣除扶養費用

肆、結論

關於丁男主張扣除扶養費用一事,建議應予以否定。因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與子女長大後可能提供之扶養利益係屬不同法律關係,不得相互抵銷。甲父得請求完整之扶養權利損害賠償,惟具體賠償金額仍應考量其他相關因素進行認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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