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賣衛浴給客人也已經交貨,客人不付錢,並推給裝修客人家裡的設計師,說衛浴的錢已經給設計師(客人父親與設計師有承攬契約),要我找設計師要,我主要是跟客人聯繫,但設計師有協助丈量和簽收,跟在民事訴訟上,我可以怎麼告客人和設計師? 對客人和設計師一起 先位主張連帶給付貨款 備位主張不當得利? 或是反過來? 還是可以一起告主觀預備合併嗎 還是一起提告比較好?
本案為衛浴設備買賣糾紛,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下:
不當得利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若設計師確實收受貨款,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返還範圍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設計師若確實收受貨款,應返還所受利益。
考量本案買賣契約關係明確,建議以主觀預備合併方式提起訴訟,同時將客戶及設計師列為共同被告。
關於請求權之行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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