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9

無財產債務人強制執行困境

給付之所勝訴判決,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但是對方名下無財產並且薪資是現領無轉帳無法強制執行其薪資,試問該如何解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持有給付判決確定勝訴,但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薪資採現金領取方式規避強制執行。

貳、法律分析

一、執行法院調查權限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應可採取下列作為:

  1. 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
  2. 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3. 受調查者不得拒絕提供資訊,但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拒絕

二、債務人報告義務

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

  1.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或不能發現應交付財產時,執行法院應可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最近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2. 債務人如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執行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
  3. 未依前項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管收債務人

三、強制執行之限制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

  1.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執行
  2.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債權,不得執行
  3. 應保留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聲請執行法院依第19條規定進行財產調查
  • 依第20條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
  • 如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情事,可依第22條聲請限制住居或管收
  1. 長期建議:
  • 持續追蹤債務人收入來源
  • 定期向執行法院回報新發現之財產線索
  • 必要時依第119條、第120條對可能持有債務人財產之第三人聲請執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務人可能涉及故意規避執行之情形,建議債權人:

  1. 善用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0條賦予之調查權限
  2. 如發現債務人有履行可能而不履行,可依第22條聲請管收
  3. 持續蒐集債務人財產資訊,適時聲請強制執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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