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市政府所判定之常備役體位判定結果有異議,擬尋求救濟途徑。
依據兵役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依據兵役法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可免服兵役:
考量本案體位判定可能涉及行政處分之適法性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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