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成年子女土地之效力爭議

甲喪偶,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其五歲的兒子乙,並隨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甲過世,其後婚妻丙主張十年前甲的贈與無效。問:丙的主張有無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將其名下土地贈與其5歲兒子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2. 甲過世後,後婚妻丙主張10年前的贈與無效
  3. 爭點在於該贈與行為之效力及丙主張之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地位

  1.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2. 本案乙於受贈時為5歲,應屬無行為能力人
  3.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4. 贈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乙雖為無行為能力人,應可有效接受贈與

二、贈與行為之效力

  1.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2. 本案甲將土地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形式上應已符合贈與要件
  3. 由於贈與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即使受贈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該贈與行為應仍為有效

三、丙主張之時效問題

  1.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應於知悉撤銷原因後1年內為之
  2. 本案丙於甲死後10年才主張無效,應已逾越法定期間
  3. 且丙作為後婚妻,對於甲生前之贈與行為,應無權主張無效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乙可以:
    • 主張該贈與行為有效
    • 提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文件作為證據
    • 抗辯丙的主張已逾時效期間
  2. 建議保全相關土地登記文件,以維護權益

肆、結論

關於本案贈與行為之效力,考量:

  1. 贈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得有效受贈
  2. 土地贈與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3. 丙之主張已逾法定期間

綜上所述,丙的主張應無理由,該贈與行為應為有效。建議乙應積極舉證維護其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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