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喪偶,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其五歲的兒子乙,並隨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甲過世,其後婚妻丙主張十年前甲的贈與無效。問:丙的主張有無理由?
關於本案贈與行為之效力,考量:
綜上所述,丙的主張應無理由,該贈與行為應為有效。建議乙應積極舉證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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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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