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未成年時,有疑似被包養一段時間,對方給錢、給我買東西這樣,例如問我要喝什麼星巴克,他請客這樣,雖然是對方主動給的,但沒有說自願贈與之類的話證明,之後換我有主動要過,因為我沒有信用卡,要買需要信用卡的商品,他似乎很不情願,但他也有幫我買這樣。如果對方之後反悔,在我成年時要告我,我要如何自保?重點是我的微信聊天記錄都刪掉了,而且對方有行車紀錄器可能有錄音擋。如果對方沒有要告我,但我想結束這段關係,我要還給他全數金額嗎?還是有什麼自願贈與的表格單子可以給我參考雙方填寫簽名這樣,用那張單子處理財務糾紛
當事人於未成年時期,與他人形成金錢與物品給付關係,主要爭點為:
考量當事人當時為未成年人身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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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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