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包養關係終止與贈與爭議

我在未成年時,有疑似被包養一段時間,對方給錢、給我買東西這樣,例如問我要喝什麼星巴克,他請客這樣,雖然是對方主動給的,但沒有說自願贈與之類的話證明,之後換我有主動要過,因為我沒有信用卡,要買需要信用卡的商品,他似乎很不情願,但他也有幫我買這樣。如果對方之後反悔,在我成年時要告我,我要如何自保?重點是我的微信聊天記錄都刪掉了,而且對方有行車紀錄器可能有錄音擋。如果對方沒有要告我,但我想結束這段關係,我要還給他全數金額嗎?還是有什麼自願贈與的表格單子可以給我參考雙方填寫簽名這樣,用那張單子處理財務糾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未成年時期,與他人形成金錢與物品給付關係,主要爭點為:

  1. 相關金錢物品給付之法律性質認定
  2. 未成年人身分下相關行為之法律效力
  3. 返還金錢物品之義務及關係終止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金錢物品給付之性質

  1.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2. 本案對方主動提供金錢物品,應可認定具贈與性質。

二、關於行為能力

  1.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 當事人當時為未成年人,相關行為應可能受限制行為能力規範。

三、關於刑事責任

  1.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若對方主張為有對價關係,可能涉及該條例之違法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關係終止:
  • 應立即停止接受任何金錢物品
  • 避免與對方進一步接觸
  • 保存可能的證據資料
  1. 關於已收受財物:
  • 不建議主動返還
  • 若對方要求返還,應尋求法律協助
  • 避免簽署任何承諾文件
  1. 關於法律防範:
  • 記錄相關往來細節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保留相關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當時為未成年人身分,建議:

  1. 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為優先考量
  2. 避免承認任何有對價關係
  3.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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