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私立學校是否得強制要求學生參加第九節課(課後輔導)的問題,需從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規檢視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的保障。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學生應有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課後輔導之權利。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家長應有權決定其子女是否參加課後輔導。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考量《教育基本法》對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保障,私立學校應不得強制要求學生參加第九節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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