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成年子女土地之效力爭議

甲喪偶,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其五歲的兒子乙,並隨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甲過世,其後婚妻丙主張十年前甲的贈與無效。問:丙的主張有無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將其名下土地贈與未成年子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2. 甲過世後,後婚妻丙主張十年前的贈與無效
  3. 爭點在於該贈與行為之效力及丙是否有權主張無效

貳、法律分析

一、婚後財產處分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本案情形:

  • 甲對其子女乙之贈與屬履行父母對子女之道德上義務
  • 該贈與發生於十年前,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限制

  1.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2.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即消滅。

參、處理建議

  1. 丙應無權主張贈與無效,理由如下:
  • 該贈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
  • 撤銷權已罹於時效
  • 贈與行為已完成物權變動登記
  1. 建議丙可考慮依法定財產制相關規定主張其他財產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贈與行為應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且已完成登記逾十年,建議:

  1. 丙之主張應無理由
  2. 如丙認為其婚姻財產權受損,應循法定財產制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3. 建議雙方可先進行協商,必要時尋求專業調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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