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配偶有外遇行為且雙方已分居2年,當事人欲提起離婚訴訟。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案配偶外遇應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當事人得免除同居義務。
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本案分居已達2年,當事人應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配偶外遇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法定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知悉配偶外遇後6個月內或事發2年內須提出離婚請求。惟本案尚需確認:
考量本案配偶確有外遇行為,且雙方已分居2年,建議在確認請求權行使期限後,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具體處理方式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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