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配偶外遇而分居2年,詢問在不離婚情況下是否可請求夫妻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由此可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始得行使。
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本案當事人與配偶已分居2年,應符合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要件。
基於上述分析,當事人雖無法直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應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身財產權益。
考量當事人已與配偶分居2年之事實,建議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若日後決定離婚,仍可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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