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共有物變價分割訴訟,被告人數達1000多人,需就如何有效進行訴訟程序提供法律意見。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第2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本案應可適用此選定當事人制度,以簡化訴訟程序。
考量本案被告人數眾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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