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之爭議

訴訟中,X 得否將被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法院應如何處理? a、當事人更正說:程序主體實質上既無變更,應非當事人變更 ,而僅為當事人之更正。 b、當事人變更說(實務見解):訴訟上應屬不同之當事人,故適用(或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有關於當事人之變更(訴之變更)之規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訴訟進行中,原告欲將被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的程序問題。主要爭點在於此種更正是否應視為當事人變更,以及法院應如何處理此程序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之法律地位

  1. 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
  • 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
  • 分公司雖得為營業行為,但權利義務歸屬於總公司
  • 分公司應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1. 分公司與總公司關係之特殊性:
  • 依企業併購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可知,分公司為總公司之延伸,其法律效果歸屬於總公司
  • 依保全業法第5條規定,分公司之設立需經許可,顯示其從屬性

二、當事人變更之法律性質

  1. 實務見解應採當事人變更說:
  • 將被告由分公司改為總公司,應屬訴訟主體之變更
  •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處理
  • 需符合法定要件並經法院許可
  1. 變更之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之要件應可能包含:
    • 經被告同意
    •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程序處理方式:
  • 應向法院聲請許可變更當事人
  • 說明變更之必要性及法律依據
  • 取得被告同意或舉證符合法定事由
  1. 實務注意事項:
  • 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變更聲請
  • 確保訴訟標的之同一性
  • 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肆、結論

考量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律關係,將被告由分公司變更為總公司應屬當事人變更,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辦理,並應注意相關程序要件之遵守。為避免程序延宕,建議及早確認正確當事人並提出變更聲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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