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X 得否將被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法院應如何處理? a、當事人更正說:程序主體實質上既無變更,應非當事人變更 ,而僅為當事人之更正。 b、當事人變更說(實務見解):訴訟上應屬不同之當事人,故適用(或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有關於當事人之變更(訴之變更)之規定。
本案涉及訴訟進行中,原告欲將被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的程序問題。主要爭點在於此種更正是否應視為當事人變更,以及法院應如何處理此程序問題。
考量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律關係,將被告由分公司變更為總公司應屬當事人變更,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辦理,並應注意相關程序要件之遵守。為避免程序延宕,建議及早確認正確當事人並提出變更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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