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配戴項鍊到校而遭學校記警告處分,擬了解是否有提起行政救濟的可能性。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應予保障。學校對於學生服裝儀容之管理,應在不過度侵害學生基本權利的前提下為之。
依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意旨,學校對於學生服裝儀容之規範:
學校之處分應符合下列要件: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學生對學校之懲處措施如有不服:
如認為處分不當,可依序採取下列救濟途徑:
考量本案涉及學生基本權利之保障,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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