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拋棄後仍被列為被告之處理

先前當事人已經以書狀告知拋棄繼承,故本案案件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是被告,但法院民事庭一直發通知給本案當事人,並被列為被告,以被告名義傳喚,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已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但法院民事庭仍持續以被告身分發送通知及傳票予當事人。

貳、法律分析

一、拋棄繼承之法律效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表明下列事項:

  1. 拋棄繼承人
  2.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3. 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4. 知悉繼承之時間
  5. 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當事人若已依上述規定完成拋棄繼承,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予備查並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

二、當事人不適格之法律效果

  1. 依民事訴訟實務,當事人不適格應屬訴訟要件之一
  2. 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7條第1款及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款之規定,當事人不適格應不予受理

三、繼承登記之效力

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但書規定,繼承登記之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權利。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向法院提出異議
  • 應向承審法院提出書面聲明,說明已合法拋棄繼承之事實
  • 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1. 程序處理
  • 出庭時向法院說明已完成拋棄繼承之程序
  • 請求法院查明拋棄繼承之紀錄
  • 聲請法院撤銷對當事人之傳喚
  1. 文件保存
  • 妥善保存拋棄繼承相關文件
  • 建議保留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依法完成拋棄繼承程序,應不具被告適格,建議:

  1. 立即向法院提出當事人不適格之異議
  2. 檢附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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