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學生在校園內遭受同學霸凌,需釐清可主張之法律權利。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學校應負有以下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學校教職員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霸凌學生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加害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校園霸凌情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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