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未經允許將車輛停放於私有土地上,且經通知後仍未移車之案件。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車主未經允許將車輛停放於私有土地,應構成侵權行為。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請求車主移除車輛。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車主無權占用土地獲得停車利益,應返還相當於當地停車費用之不當得利。
若該停車行為造成交通妨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關於車主擅自停車行為涉及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妨害所有權等法律關係,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移車,保留相關證據。
若車主仍不移車,建議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保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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