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遺失遭盜刷案件

悠遊卡在公車站遺失後被不明人士拿去使用並且消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悠遊卡在公車站遺失後,遭不明人士撿拾並加以使用消費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本案中,拾得人在公車站拾獲悠遊卡後,應依上述規定向警察機關或公車站管理單位報告並交存,但行為人未盡此義務,反而擅自使用該悠遊卡,應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本案拾得人未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處理拾得物,公車站屬公共場所,拾得人應向警察機關或公車站管理單位報告並交存,其未依法處理,可能涉及行政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持卡人立即向悠遊卡公司辦理掛失止付
  2. 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保留相關交易紀錄
  3. 可向悠遊卡公司申請調閱交易明細,以利追查
  4. 建議日後使用記名卡,以強化保障

肆、結論

考量本案拾得人之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803條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建議持卡人採取上述建議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協助追查行為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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