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承攬合約中,承攬方使用虛假訊息誤導定作人,使定作人誤信承攬方具有完成合約約定工作之能力,進而簽訂合約並支付相關款項之情形。
本案承攬方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方行為之評估:
證據保全
法律程序
考量承攬方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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