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與誤殺致死案件責任認定

甲欲狙殺乙,埋伏於乙屋外待乙歸來;昏暗中,丙造訪乙,被甲誤為乙,甲開槍射丙,丙中彈,送醫後並無大礙,惟不料當時除射中两外,由於子彈飛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外之丁,致丁死亡,問本案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意圖殺害乙,於乙住處外埋伏等待。在昏暗環境下,誤將前來拜訪乙的丙誤認為乙而開槍射擊。丙雖中彈但無大礙,然子彈飛出後又擊中在20公尺外的丁,導致丁死亡。

貳、法律分析

一、對丙的殺人未遂部分

  1. 甲對丙的射擊行為應構成殺人未遂罪:
  •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本案中甲雖誤認丙為乙,但其殺人故意明確,屬於打擊錯誤,應依原定殺人故意論處。

二、對丁的致死部分

  1. 甲對丁的死亡結果應構成過失致死罪:
  •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甲在住宅區開槍射擊,依一般經驗法則應能預見子彈可能誤傷他人,具有預見可能性。
  • 甲未盡注意義務,造成丁死亡的結果。

三、數罪關係

  • 甲的一個射擊行為同時造成丙的殺人未遂及丁的過失致死,應屬想像競合犯。
  • 應從一重處斷,即依殺人未遂罪論處。

參、處理建議

  1. 刑事責任:
  • 建議以殺人未遂罪論處,量刑時應考量:
    • 預謀殺人之惡性
    • 造成一死一傷之結果
    • 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之損害
  1. 民事責任:
  • 應賠償丙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
  • 應賠償丁的遺族死亡損害賠償及喪葬費用

肆、結論

  1. 關於甲的射擊行為涉及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建議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論處。

  2. 考量本案造成重大傷亡,建議從重量刑,並督促甲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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