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宏泰人壽投保薰衣草保單、在去年六月份保險在理賠的時候、故意把延遲滯納金不理賠、經過四個多月的訴求、保險公司依然故意選擇不理賠、這構成什麼什麼罪?
投保人向宏泰人壽投保薰衣草保單,於去年六月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未給付延遲滯納金,經四個多月申訴仍未獲理賠。
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本案保險公司應於法定期限內給付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保險公司未及時給付,應負擔遲延利息責任。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保險公司長期拒絕理賠,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考量保險公司可能違反保險法第34條給付義務及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建議先循申訴管道要求履行給付義務,若仍未獲解決,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投保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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