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臨檢身份查下去後,員警告知我,某某派出所協尋我,我也有和協尋我的派出所聯落,他不撤掉協尋?我有對話記錄可證明(我和派出所的)這樣已經帶給我很大的困擾,也無法工做上班,因怕和同室吃飯剛好臨檢,結果讓同室知到,種知他們這樣我可以告他們嗎?
當事人遭警方臨檢時被告知仍有協尋紀錄,雖已與原協尋派出所聯繫但協尋未撤銷,導致當事人日常生活與工作受到影響。當事人持有與派出所的對話紀錄作為佐證,擔心因臨檢而影響個人名譽及工作權益。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同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警察機關應依法維護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本案警察機關若怠於處理協尋撤銷事宜,可能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當事人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不當之協尋。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及個人資料保護議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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