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未撤銷協尋致生活困擾求償案

路上遇到臨檢身份查下去後,員警告知我,某某派出所協尋我,我也有和協尋我的派出所聯落,他不撤掉協尋?我有對話記錄可證明(我和派出所的)這樣已經帶給我很大的困擾,也無法工做上班,因怕和同室吃飯剛好臨檢,結果讓同室知到,種知他們這樣我可以告他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警方臨檢時被告知仍有協尋紀錄,雖已與原協尋派出所聯繫但協尋未撤銷,導致當事人日常生活與工作受到影響。當事人持有與派出所的對話紀錄作為佐證,擔心因臨檢而影響個人名譽及工作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機關維護個人資料之義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同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警察機關應依法維護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二、國家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本案警察機關若怠於處理協尋撤銷事宜,可能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三、行政救濟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當事人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不當之協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向原協尋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更正或撤銷協尋紀錄
  • 保存所有與派出所聯繫之對話紀錄
  • 請求派出所出具已完成協尋之書面證明
  1. 救濟途徑:
  • 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陳情
  • 必要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 如確有損害,可評估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及個人資料保護議題,建議當事人:

  1. 優先透過行政途徑解決,要求派出所更正或撤銷協尋紀錄
  2. 持續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後續行政救濟或國家賠償之需
  3.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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