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簽訂團購合約,但合約中未約定團購價格,因雙方就價格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欲終止合作或解除契約,並詢問是否需負擔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本案中,價格為買賣契約之重要要素,屬於必要之點,雙方未就此達成合意,應認為契約尚未完全成立。
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本案因價格未定,可能導致給付內容無法確定,契約可能因此無效。
依民法第245-1條第1項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考量本案團購合約未約定價格,可能涉及契約是否成立之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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