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罰鍰未繳納之執行時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處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二、勒令歇業。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五、沒入。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之規定,關於罰鍰逾期未完納,如何處理?其執行時效如何計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分,當行為人逾期未完納罰鍰時的處理方式及其執行時效之計算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罰鍰逾期未完納之處理程序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當義務人逾期未完納罰鍰時,應由原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

二、強制執行措施

若義務人仍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1. 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2. 限制住居
  3.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4. 符合法定要件時得聲請管收

三、特殊執行方式

依行政執行法第17-1條規定,對於滯欠達一定金額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自然人義務人,行政執行處得核發限制命令,例如:

  1. 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高額商品服務
  2. 禁止特定投資行為
  3. 限制每月生活費用額度

參、處理建議

  1. 原處分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2. 處分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3. 逾期未繳納者,應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4. 執行過程中應注意相關法定程序及期限之遵守。

肆、結論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逾期未完納之處理,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建議原處分機關應確實踐行告知義務,並於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時,即時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以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