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民事判決解釋案件

解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被告陳○○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48公克,經警方臨檢查獲,遭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貳、法律分析

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1.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本案被告持有安非他命0.48公克,應符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

二、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分析

  1. 警方臨檢查獲之物證應具有證據能力
  2. 毒品鑑定報告確認為安非他命,應可證明為第二級毒品
  3. 被告坦承持有毒品之自白具有證據價值

三、量刑因素考量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案可考量:

  1.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2. 持有毒品數量較少
  3. 無前科紀錄
  4. 已表示悔意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處罰建議

  1. 建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論處
  2. 考量前述量刑因素,建議從輕量刑

二、其他配套措施

  1.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建議進行定期尿液篩檢
  2. 建議命被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3. 建議轉介更生保護機構輔導

肆、結論

考量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建議:

  1. 依法論處但從輕量刑
  2. 加強後續追蹤輔導
  3. 協助被告重建正常生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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