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被告陳○○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48公克,經警方臨檢查獲,遭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案可考量:
考量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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