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42年9月出生於台灣,是名棄嬰,被原住民夫妻收養,原住民夫妻先後分別於54年死亡,A女戶籍被轉入養父哥哥戶籍內,後來A女於58年結婚時,才將養父哥哥登記成養父,且A女丈夫將A女籍貫改成與他相同的籍貫,請問,A女有機會再恢復原住民身分嗎?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身分認定應符合:
戶籍登記更正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申請程序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考量本案情況特殊,A女應可能透過下列方式恢復原住民身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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