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撤銷效力爭議

行政機關在未確定前是可以把已生效的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行政機關對已生效之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問題,主要探討行政機關在未確定前是否可以撤銷已生效的授益行政處分。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效力

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即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二、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三、信賴保護之限制

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四、行政機關之責任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原則應可類推適用於行政機關與其承辦人員之關係。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機關應審慎評估撤銷之必要性
  2. 應考量受益人信賴利益與公益之平衡
  3. 如需撤銷,應依法定程序進行
  4. 建議設置內部審核機制,避免輕易撤銷授益處分

肆、結論

考量行政處分可能涉及授益性質,建議行政機關:

  1. 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外,應謹慎為之
  2. 撤銷前應衡量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與公益維護之平衡
  3. 如確有撤銷必要,應依法定程序進行並考慮給予適當補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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