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藝競賽評比公平性爭議

我們去參加桃園市政府舉辦的技藝競賽,協辦方是永平工商,我們老師去場刊的時候跟我們比賽的用品幾乎都不一樣,但是比賽當天我們沒有跟評審提出疑問比賽完我們再去跟學校老師反應有打電話去跟教育局講,但是他們沒有很積極的處理,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參加桃園市政府舉辦、永平工商協辦的技藝競賽。比賽當天發現實際比賽用品與場刊公告內容有重大差異,但未當場提出異議。賽後向學校老師反應並向教育局投訴,但未獲得積極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程序適用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六款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然而,本案為市政府主辦之對外競賽活動,應不屬於學校內部程序,故應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二、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1.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2. 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主辦單位變更比賽用品而未事先告知,應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三、陳情權利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當事人可依此條文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向桃園市政府提出正式陳情
  • 詳細記錄場刊內容與實際比賽用品之差異
  • 蒐集其他參賽者之佐證資料
  1. 後續救濟途徑
  • 依行政程序法第172條規定,若陳情未獲妥適處理,受理機關應告知後續救濟途徑
  • 可考慮向教育部提出申訴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機構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程序瑕疵,建議: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正式陳情
  2. 保存相關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行政救濟程序之進行
  3. 建議學校建立相關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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