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仲介收取不當服務費糾紛

想問一下 我朋友他們去租房子,對方稱自己是仲介,朋友有問她拿名片,但該位仲介說簽約再給,後續簽約後對方也沒有給,朋友就繳了2個月押金+1個月房租+0.5個月服務費 後續該位仲介說服務費她每年會跟他們收費一次,朋友再提起她的名片,她卻突然說自己不是仲介,是幫朋友代管而已,那個服務費是她代管的辛苦費 1)每年收取一次服務費是合理的嗎?因為網路上都是說一次性收費 2)她不是仲介並收取服務費,並隱瞞自己只是幫朋友代管,這筆錢是可以要回來的嗎? 感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向自稱為仲介的人承租房屋,支付:

    • 2個月押金
    • 1個月房租
    • 0.5個月服務費
  2. 該人士原自稱為仲介,後表示僅為代管人,並要求每年收取服務費

    • 拒絕提供仲介名片
    • 表示服務費為代管辛苦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中,該人士隱瞞真實身分,應構成詐欺行為。

  2.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人士故意隱瞞身分收取費用,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2.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

  3.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要求該人士提供仲介資格證明
    • 保存所有往來文件及對話紀錄
    • 以存證信函要求返還不當收取之服務費
  2. 法律途徑:

    • 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2項請求返還已收取之服務費及利息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1. 考量該人士可能涉及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建議立即要求返還不當收取之服務費。

  2. 關於每年收取服務費之約定應屬無效,建議拒絕支付後續年度費用。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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