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家屬於帶病狀態投保勞工保險,後因病過世,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死亡給付。當事人欲了解此拒絕之合法性及可主張之權利救濟途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保險效力之開始應自投保單位通知之當日起算。本案應先確認投保程序是否完備,以及保險效力是否確實開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投保資格之合法性
考量本案涉及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請領權利,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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