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進行賭博,乙輸錢後因無力支付,而開立借據給甲。借據到期後,乙拒絕清償,甲欲透過法院訴訟請求乙清償。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甲乙雙方從事賭博行為,應涉及刑事責任。
賭博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考量本案甲乙間之賭博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且該行為所生之債務違反善良風俗,建議甲不要持該借據向法院請求清償,以免徒增訴訟成本。同時,建議雙方日後應避免從事賭博等違法行為,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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