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借據債權效力爭議

甲乙賭博 ,乙賭輸了沒錢給,於是開立一張借據給甲,該借據俟經屆期,甲屢次催討,乙都不還,問甲可否持借據向法院主張賭債而請求乙清償?為甚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雙方進行賭博,乙輸錢後因無力支付,而開立借據給甲。借據到期後,乙拒絕清償,甲欲透過法院訴訟請求乙清償。

貳、法律分析

一、賭博行為之違法性

  1.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甲乙雙方從事賭博行為,應涉及刑事責任。

  2. 賭博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 賭博行為本質上係以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喪之射倖行為
  • 此種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 基於維護社會秩序考量,法律不予保護

二、借據效力分析

  1. 本案借據雖形式上為債權憑證,但實質上係將賭債轉換為借款:
  • 此種脫法行為不改變其賭債本質
  • 借據之作成目的係為規避賭博行為之違法性
  • 此種借據應認定為無效
  1. 法律效果:
  • 賭博所生之債務屬於自然債務
  • 債權人不得依該借據請求強制執行
  • 即使債務人已為清償,亦不得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提起訴訟:
  • 因賭博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相關債權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 提起訴訟將徒增訴訟費用支出
  • 法院極可能駁回起訴
  1. 其他建議:
  • 避免從事賭博活動
  • 不要接受賭債轉換為一般借款之作法
  • 若已收受賭債清償,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肆、結論

考量本案甲乙間之賭博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且該行為所生之債務違反善良風俗,建議甲不要持該借據向法院請求清償,以免徒增訴訟成本。同時,建議雙方日後應避免從事賭博等違法行為,以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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