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受妨害名譽,對方有意願和解,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或罰款。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對方如有不法侵害當事人名譽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應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名譽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若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應以書面方式作成和解協議,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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