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首長人事任命權限範圍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首長能怎麼任命底下的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首長對所屬人員之任命權限範圍與限制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各級地方行政首長任命權限

  1. 直轄市長任命權限 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直轄市長應可:
  • 任命副市長二人,人口在250萬以上得增置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
  • 任命秘書長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 任命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外),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1. 縣(市)長任命權限 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長應可:
  • 任命副縣(市)長一人,人口在125萬以上得增置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 任命秘書長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 任命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外),其中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
  1. 鄉(鎮、市)長任命權限 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鎮、市)長應可:
  •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機要人員方式或簡任第10職等)
  • 任命一級單位主管(除主計、人事、政風外)

二、任命限制

  1. 迴避任用限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
  • 各機關長官不得任用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於本機關或直接隸屬機關
  • 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在其主管單位中任用
  1. 特定期間任用限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條規定,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 退休案核定日至離職日
  • 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至離職日
  • 民選首長自次屆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日止

三、任用資格要求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任用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依法考試及格
  • 依法銓敘合格
  • 依法升等合格

參、處理建議

  1. 任命前應確實審核:
  • 被任命者是否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 是否有迴避任用之情形
  • 是否在限制任用期間
  1.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 訂定明確的遴選標準
  • 建立完整的資格審查機制
  • 確保任命過程合法合規

肆、結論

  1. 關於地方行政首長任命權之行使,建議應確實遵守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避免違法任用情事。

  2. 考量任命權行使可能涉及迴避任用及特定期間限制等規定,建議建立完善的人事遴選制度,並定期進行法規教育訓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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