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行政機關對於已生效但尚未確定的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限問題。主要探討在行政處分生效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得否撤銷該處分,以及撤銷之法律依據與限制。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58條規定,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
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考量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可能涉及人民權益,行政機關應在法定救濟期間內,依據法定程序審慎為之。撤銷權之行使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並應給予相對人適當之程序保障。建議行政機關在行使撤銷權時,應權衡公益與私益,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人民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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