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行政機關執行即時強制行為,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對後續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尋求救濟途徑。
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此即時強制應屬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可依此規定請求補償。
補償之方式與期限:
確認救濟途徑選擇 建議當事人先確認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之補償要件,或考量是否改循國家賠償途徑請求救濟。
注意期限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機關即時強制致損害之補償爭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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