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損害賠償爭議救濟

如果我對行政機關的即時強制導致財產、生命、身體受害最後賠錢我不服賠錢能怎麼救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行政機關執行即時強制行為,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對後續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尋求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即時強制之法律依據

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此即時強制應屬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二、損失補償請求權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可依此規定請求補償。

補償之方式與期限:

  • 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以金錢補償,並以實際所受特別損失為限
  • 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且自損失發生後不得逾5年

三、救濟程序

  1. 對補償決定不服之救濟
  •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國家賠償救濟途徑 若認為係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亦可請求國家賠償:
  • 應先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 若協議不成,依第11條第1項規定,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救濟途徑選擇 建議當事人先確認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之補償要件,或考量是否改循國家賠償途徑請求救濟。

  2. 注意期限規定

  • 補償請求:知有損失後2年內,最長不得逾5年
  • 國賠協議:自提出請求起30日內應開始協議
  • 提起訴訟:協議不成立後依法定期間提起
  1. 訴訟費用考量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規定應預納裁判費。如無資力,可依第101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機關即時強制致損害之補償爭議,建議當事人:

  1. 先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請求補償
  2. 若對補償決定不服,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3. 必要時得改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4. 各項救濟程序均應注意法定期限之遵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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